2008年9月7日 星期日

常年期第廿三主日福音反省08/09/07


書信精句:
1.「上主這樣說:…你若不講話,也不警告惡人離開邪道,那惡人必因自己的罪惡而喪亡,但是我要向你追討他的血債。你若警告惡人…他卻肯歸正…他必因自己的罪惡而喪亡,你卻救了自己。」厄則克耳先知書 三三,8~9
2.「弟兄們:你們除了彼此相愛以外,對人就沒有任何虧欠…其實『不可姦淫,不可殺人,不可偷盜,不可貪心』等的誡命,都包含在『愛人如己』這句話裡。」羅馬人書十三,8~10
福音精句:「…你們在地上所束縛的,在天上也要被束縛;你們在天上所釋放的,在天上也要被釋放。…無論在那裡有兩三個人,因我的名字聚在一起,我就在他們中間。」瑪竇福音十八,15~20
反省:我們常會琢磨:在一個團體─譬如說在學校裡,我們該個什麼樣的人呢?獨善其身?兼善天下?
其實答案很簡單:如何求良心的平安。社會上混亂的情形所在多有,我們常嘆息無力去改正它們。但在學校就不一樣了,學生就在我們眼前走來走去,多一個動作,多一句話,都可能帶來不同的影響。第一段書信裡「天主的追討」也可以說是你良心的譴責,不過從宗教意義上來說,更有其標準性─誡律的評量,和未來性─死後上天堂下地獄。
且先不說得這麼遠,盡心盡力之後,雖然事情不見得盡如人意,但至少在心理上不會有愧疚,自然天主也不會責罸你。
前面提到誡命,或者說猶太人的法律,源自梅瑟和天主所訂立的約定:十誡,梅瑟五書中提到該遵守的事很多,後世可能更有增加,但是再多的法律,它的根源是不變的,今天的書信中保祿一句話說得明明白白:「愛人如己」。
愛是一切法律的根源;「禮施於未然之前,法行於已然之後」,如果訂定法律只是為懲罰而懲罰,就如中國的法家,秦朝的苛政,「民免而無恥」,愛人如己的意思很深,淺近來說:要求別人做到,自己必須先做得到。所以如果我們在檢討校規、班規時多想想:怎麼樣使學生了解這個道理,「給他魚,不如教他如何釣魚」,知道和班級、學校配合,是因為愛這個班級,愛這個學校,就不會有人任意違反校規的事了。
時常省視自己的內心:我做的事,真的是為學校、學生、同仁的好處嗎?不做無益的事,常常以高標準─符合上天,不違人倫自然─自我要求,承認自己的缺失,謙遜自持,也警醒自己「善惡到頭終有報」,能與同仁在有共識的氛圍中充分合作,常存天心,就能邀得天主的恩賜,工作順利、人際和睦、家庭溫暖幸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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