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10月26日 星期日

常年期第三十主日福音反省 081026


雙重愛的誡命 【福音:瑪二二34-40】
那時候,34法利塞人聽說耶穌使撒杜塞人閉口無言,就聚集在一起;35他們中有一個法學士試探他,發問說: 36「師傅,法律中那條誡命是最大的?」37耶穌對他說:「『你應全心,全靈,全意,愛上主你的天主。』 38這是最大也是第一條誡命。39第二條與此相似:你應當愛近人,如你自己。40全部法律和先知,都繫於這兩條誡命。」
【經文脈絡】
一位法學士提出問題:「法律中那條誡命最大?」這個問題的核心並不在於誡命的難易程度,而是在於那一條法律的意義最為「重要」。
在耶穌的時代,猶太宗教的祖傳法律已發展為613條具體條文,其中又分為365條禁令,248條要求。這樣鉅細靡遺的規定,對當時的人而言,自然是相當複雜難以弄清楚的。因此這個法學士所提出的問題,其實也是一個相當生活化,在現實生活中常被討論的問題,且導引出各種不同答案,令人更感到無所適從。
這裡並非「設下圈套」來誘使耶穌犯錯,而更是為測驗耶穌對於「妥拉」(法律)的知識,檢驗祂是否忠於妥拉。
耶穌提出「愛天主」和「愛近人」的雙重愛的誡命作為答覆,猶太人刻意分別地說出「全心、全靈、全力」,目的是為了強調「愛」本身所含有的廣泛意義。至於「愛近人」的法律,在猶太社會中也同樣受到高度的重視。
基督徒團體由耶穌身上學到十分清楚的教導:二條誡命同樣重要。對天主的愛承載一切,是一切的原動力;但是愛天主,「不可只用言語,也不可只用口舌」(若壹三18),而是必須在思想及行為上透過對近人的愛,甚至一直到對「仇人」的愛上證明出來(若壹四19-21)。這是耶穌原創性的教導。
「愛天主與愛近人」是一個總括性的概念,表達天主透過法律與先知給予人民的整體生命指示。因此,它們的確是最大的誡命!
這段經文的目的,不僅在於顯示耶穌絕對地凌駕在對手之上,而更是在於教導耶穌的對手,以及日後的基督徒團體,如何在信仰中生活。耶穌運用傳統猶太信仰「愛天主」和「愛近人」的內容,卻原創性地把這二條誡命緊緊相連,形成一個「雙重愛的誡命」。就如猶太教中一樣,愛天主佔有法律中最高的地位,但這個愛必須顯現於對人的愛中。這是耶穌的宣講的基本特色,是基督徒倫理生活的最高指導原則。
【 反省 】我們常聽見別人說愛,說得浮濫了就如同喝水吃飯一樣的平凡。但是,我們真得懂得「愛」的本質,也了解如何去愛嗎?
一碗麵的故事曾經是台灣社會家喻戶曉的新聞,當媽媽得了癌症臥病在床,幾個孩子懂得珍惜彼此相聚的時間,更懂得珍惜得之不易的一碗麵。後來許多人捐錢給他們,大多都被他們婉拒了,錢再多抰不到一份真情,更無法換取家人相聚的時間。近日聽說這一家子,除了信託基金之外,沒有其他收入,經濟不景氣,首先打擊到社會最底層的人,爸爸沒有零工可打,只能揀破爛回收,而回收的價格也落到幾年來最低價,哥哥弟弟都很懂事,下了課就幫忙去撿,一天下來換不到幾塊錢,但是他們卻沒有失去面生活的勇氣,他們一定不曾學過愛人如己,可是他們卻是這一條重要道理的具體實踐者。
誡命是猶太人的法律,如同校規一樣,是不能違犯的。如果校規的訂定也能如同耶穌的教誨一樣,不受傳統的拘泥,保留重要的精神又能合乎時代,相信執法、守法者都會更自心內接受,進而身體力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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